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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素芳与徐金炼、徐春华、林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芳,徐金炼,徐春华,林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陈素芳,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少洪,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炼,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徐春华,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天祥,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度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芳与被告徐金炼、徐春华、林天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金炼、徐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金炼、徐春华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芳撤回对被告徐金炼、徐春华的起诉。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寅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