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漫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漫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漫发(曾用名陈高),农村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广西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漫发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心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漫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漫发窜到平南县同和镇北四街XX号区某住宅后面,利用堆放在旁边的砖头和梯子爬上区某住宅楼顶后进入住宅内部,并在该住宅一楼大厅内,盗走了被害人区某的一辆劲锋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价值232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漫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区某甲证言、被害人区某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漫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漫发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漫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漫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漫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漫发犯罪所得劲锋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一辆,返还给被害人区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秀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