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丁某某,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