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彩霞诉董娜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彩霞,董娜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彩霞,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燕霞,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发新(上诉人杨彩霞之夫),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娜娜(别名董晓娜),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耀辉(被上诉人董娜娜之夫),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开发区东幸福路***号。代表人:李建强。委托代理人:张洪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彩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彩霞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彩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彩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67元(上诉人杨彩霞已预交82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已预交的82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飞代理审判员 游绍群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