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134-1号原告柳某某,男,汉族。被告邬某,女,汉族。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邬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柳某某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柳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伦皓审判员 张崇福审判员 汪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 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