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玉芳、张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芳,张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号。法定代表人安成显,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于洋,山东天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芳。被告张帅。原告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朱玉芳、张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85号11单元803户房屋系原告名下房产,原告持有该房屋的房产证。但二被告长期非法占有原告名下的上述房产,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腾还房屋事宜均未果。现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将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三路85号11单元803户房屋腾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朱玉芳辩称,如果原告能解决我的居住问题,我同意腾房。被告张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04)北执字第1026-4号民事裁定书记载,本院(2003)北民四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魏平向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达典当行有限公司付清借款人民币42万元、支付服务费37800元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560136元。但被执行人魏平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现被执行人魏平名下有五处房屋,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7-404户、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5-603户、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8-702、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11-803户、青岛市台东三路101号7-703户因已典当给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达典当行有限公司,该五处房屋已由五位案外人购买,其中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11-803户房屋被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购得,所得房款已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达典当行有限公司。据此裁定如下:将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11-803户房屋所有权变更为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所有。2006年10月17日原告领取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书》,该房产证附记中载明“裁决登记”。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通过执行程序购得青岛市台东三路85号11-803户房屋产权,其权利有待于在执行程序中进一步完善,本案属于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安居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妙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