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沙金玉与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金玉,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沙金玉,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道坤,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1973年4月5日生,汉族,系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光环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白山市。上诉人沙金玉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金玉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沙金玉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金玉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人民币4,750.00元,减半收取2,375.00元,由上诉人沙金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