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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林月宏与贺银水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宏,贺银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林月宏,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林家沟村。被告贺银水,男,汉族,46岁,住甘泉县石门乡王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月宏与被告贺银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月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月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林月宏承担。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延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