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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与丁小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丁小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住所地无锡市通沙路**号。负责人刘芸,该海鲜馆业主。委托代理人常其林(受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的特别授权委托),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员工。委托代理人杨蓉(受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小丽。委托代理人刘修银(受丁小丽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士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与被告丁小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原告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崇安区广益津祺海鲜馆负担。审判员  吴寒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神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