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杜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承兑汇票无效一案中,申请人杭州新苗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以其持有交通银行建东支行号码为xxxx,出票人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0万元,收款人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汽车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已找到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公示催告申请书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50元,共计850元,由申请人北京海纳川长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