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继武与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武,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杨继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国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武诉被告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元艺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