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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继武与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武,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杨继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国栋,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武诉被告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元艺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