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2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建琴与陈丰莹、黄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琴,陈丰莹,黄丹,陈红燕,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2583-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琴,女,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陈丰莹,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丹,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红燕,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西城莲花小区龙达园A幢三层。法定代表人陈红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炜华,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永定县××局××分局干部,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拍卖属张炜华所有的闽F×××××号车。2015年4月8日,马永兴(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47400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炜华所有的闽F×××××号车的查封。二、属被执行人张炜华所有的闽F×××××号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永兴所有。三、买受人马永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