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英、李群英、李新、李林与被告李定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英,李群英,李新,李林,李定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桂英,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帅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群英,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理人李桂英,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帅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理人李桂英,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帅刚,四川品冠���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林,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帅刚,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金,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负责人易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婷,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英、李群英、李新、李林与被告李定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定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英、李群英、李新、李林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英、李群英、李新、李林撤回对被告李定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9.00元,由原告李桂英、李群英、李新、李林负担。审 判 长 曾尚斌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