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立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林仔与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社区居民委员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林仔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立民初字第14号起诉人方林仔,男,汉族,1946年5月5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方林仔诉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寮厦居委会”)继承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方林仔诉称,方某某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后方某某纳万某某为妾,起诉人系方某某与万某某所生之子。方某某于1949年1月5日去世,后王某某改嫁方某甲。1989年方某甲去世后,王某某一人生活,起诉人对王某某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帮助。2006年4月18日,寮厦居委会未经起诉人同意强迫王某某入住老人院,并拒绝起诉人探望。后王某某于2008年2月19日去世,寮厦居委会强行侵占王某某的遗产。起诉人认为,虽然起诉人与王某某并非亲生母子关系,但起诉人与王某某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可以成为王某某遗产的继承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人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起诉人对王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王某某的遗产由起诉人继承;2.寮厦居委会返还起诉人王某某的所有财产,包括:(1)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村前路XXX巷XXX号的祖屋;(2)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村前路XXX巷XXX号的房屋及宅基地;(3)王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寮厦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合计56000元(股份按每年7000元,从2007年暂计至2014年);3.本案诉讼费由寮厦居委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9月26日起诉人方林仔起诉寮厦居委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802号]中,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对王某某享有继承权,王某某的遗产由原告继承……”该项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起诉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扶养关系,起诉人不享有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故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30日生效。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2011)东二法民一初字第5802号案件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林仔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佩玲审 判 员 黄秀莉助理审判员 黄凤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婉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