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铜官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杜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铜陵分行,机构代码85110618-8。被执行人杜鹃,女,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杜鹃信用卡纠纷(2014)铜官执字第0113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