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储栋材、储晓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栋材,储晓巧,储国华,胡秀兰,程根旺,江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负责人:何宏志,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昆,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储栋材。被执行人:储晓巧。被执行人:储国华。被执行人:胡秀兰。被执行人:程根旺。被执行人:江水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储栋材、储晓巧、储国华、胡秀兰、程根旺、江水秀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储栋材、储晓巧(主债务人)在其住所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三个月履行,如果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延期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完毕,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延期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完毕,本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