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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詹桂坚与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桂坚,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詹桂坚,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庄璇惠,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兰平。委托代理人:林晓军,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桂坚诉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桂坚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桂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詹桂坚负担。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