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谭卫国与周炳兴、顾培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卫国,周炳兴,顾培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732号申请执行人谭卫国。委托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炳兴。被执行人顾培花。申请执行人谭卫国与被执行人周炳兴、顾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熟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炳兴、顾培花归还谭卫国借款280万元,并支付应计息金额为8405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应计息金额为530000元、自2013年3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应计息金额为1127500元、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0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8.6元,合计诉讼费35808.6元,由谭卫国负担1214元,周炳兴、顾培花负担3459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周炳兴名下有昆山市玉山镇亭林山庄5号楼5幢304室,被执行人周炳兴、顾培花名下有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1幢277室(物业编号A座1203)及1号楼1幢278室(物业编号A座1205)房屋。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炳兴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亭林山庄5号楼5幢304室(含室内装修及034车库)房屋、被执行人周炳兴、顾培花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1幢277室(物业编号A座1203)及1号楼1幢278室(物业编号A座1205)房屋以清偿债务的裁定。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详见苏信谊行评字(2014)第0916-A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分别为:1、亭林山庄5号楼5幢304室(含室内装修及034车库)为1259985元,2、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1幢277室(物业编号A座1203)为284013元,3、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1幢278室(物业编号A座1205)为284013元,评估费为10490元(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此后本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于2015年2月11日-2月12日进行的第二次拍卖中由买受人胡青春竞买购得上述亭林山庄5号楼5幢304室(含室内装修及034车库)房屋,成交价为1034000元。于2015年3月25日-3月26日进行的第三次拍卖中由买受人聂艳梅、李明钛、李明汇竞买购得上述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楼277室(物业编号A座1203)、278室(物业编号A座1205���,成交价分别为19.85万元、20.2万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拍卖所得价款应进行分配,需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466670.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本院其他案件的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民初字第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