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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贞刚、王启勇与赵绶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贞刚,王启勇,赵绶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贞刚。原告:王启勇。委托代理人:徐登洲。委托代理人:潘高。被告:赵绶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贞刚、王启勇与被告赵绶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贞刚、王启勇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贞刚、王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灵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