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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跃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旭生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跃辉,朱旭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跃辉(身份证名为徐跃峰),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旭生,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毛忠岩,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跃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旭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跃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昼,被上诉人朱旭生的委托代理人毛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金宇审判员  闫海龙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