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跃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旭生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跃辉,朱旭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跃辉(身份证名为徐跃峰),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英昼,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旭生,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毛忠岩,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跃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旭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跃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英昼,被上诉人朱旭生的委托代理人毛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金宇审判员 闫海龙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长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