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武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71-1号申请执行人:武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杨某,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