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梦婷与都香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梦婷,都香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358号原告林梦婷,女,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被告都香玉,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梦婷诉被告都香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梦婷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梦婷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人民陪审员 杨巍森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其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