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刘雪峰、肖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刘雪峰,肖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被告:刘雪峰,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肖明霞,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刘雪峰、肖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刘雪峰、肖明霞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美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