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卓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初字第59号原告梁某某,女,藏族,现年26岁。被告杜某某,男,藏族,现年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