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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初字第59号原告梁某某,女,藏族,现年26岁。被告杜某某,男,藏族,现年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