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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运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芳与姚国平、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姚国平,李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黄芳,1975年10月12日。被告姚国平,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前新庄小区**号。身份证号1309041971********。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诉被告姚国平、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