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运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黄芳与姚国平、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姚国平,李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黄芳,1975年10月12日。被告姚国平,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路前新庄小区**号。身份证号1309041971********。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芳诉被告姚国平、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于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