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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韩庄村民委员会因与王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韩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法定代表人:韩建民,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广朝,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韩庄村*组。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珂,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庆习,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韩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王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王珂与韩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王珂明知出售的宅基地归韩庄村委会集体所有,生效判决未认定王珂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错误,生效判决判令韩庄村委会赔偿王珂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二)韩庄村委会前任村委主任未经全体村民同意将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出售给王珂,现任村委班子并不知情,该协议也侵害了韩庄村委会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王珂提交意见称:(一)韩庄村委会对外公开出售宅基地,王珂基于信任与韩庄村委会签订买卖合同,造成合同无效,韩庄村委会过错程度大于王珂。(二)韩庄村委会班子变更与王珂无关,应当以韩庄村委会出具的收据及合同作为判决依据。韩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韩庄村委会于2006年将宅基地公开出卖,收取王珂宅基地配套费7万元,该协议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韩庄村委会应当返还收取的7万元,利息是货币的法定兹息,生效判决判令韩庄村委会返还王珂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韩庄村委会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的更替不影响其对外部债权人承担责任,其对外出售宅基地是否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韩庄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其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韩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韩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