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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阳兴中与贾庆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兴中,贾庆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阳兴中,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庆奎,男,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兴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