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阳兴中与贾庆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兴中,贾庆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阳兴中,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庆奎,男,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池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兴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