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聂晓东与哈尔滨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晓东,哈尔滨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聂晓东,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阳街30号。法定代表人张元,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聂晓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晓东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赔偿款共计51622.73元、案件受理费1386元、鉴定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给付执行款150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刘文彬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