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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与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8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负责人:徐米白。被告: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台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