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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修凤与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凤,李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刘修凤,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树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凤与被告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修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修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刘修凤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