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修凤与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凤,李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刘修凤,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树明,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凤与被告李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修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修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刘修凤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