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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金斌与周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斌,周天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557号原告:吴金斌。委托代理人:施旭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天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斌与被告周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