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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大伟与高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伟,高永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杨大伟,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彪,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伟诉被告高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大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