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大伟与高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伟,高永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杨大伟,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永彪,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伟诉被告高永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大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