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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四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桂生诉被上诉人杨伏莲、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贺观福、廖文正、李昌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生,杨伏莲,湖南衡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贺观福,廖文正,李昌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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