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龙江与张宝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江,张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17号原告:张龙江,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宝峰,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江诉被告张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江撤回对被告张宝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龙江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