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见坡与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见坡,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见坡。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舵,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住所地:尉氏县。委托代理人陈雪琴,该卫生院会计。特别授权。刘见坡因与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尉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刘见坡、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见坡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杨舵,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委托代理人陈雪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42元退回刘见坡3271元,退回尉氏县大马乡卫生院3271元。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曌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