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尚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被告张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本院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