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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尚某某,女,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被告张某某,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小东镇。本院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