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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9

案件名称

李增保与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保,张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李增保。委托代理人:牛凤永,山东尧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保诉被告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7元,由原告李增保负担。审 判 员  边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