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建梅与韦邦庆、王家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梅,韦邦庆,王家贵,翟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70号申请人:汪建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城关粮站。被执行人:韦邦庆,男,1969年10月23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王家贵,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剧场路。被执行人:翟光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太平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韦邦庆、王家贵、翟光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邦庆、王家贵、翟光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