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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汪建梅与韦邦庆、王家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梅,韦邦庆,王家贵,翟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70号申请人:汪建梅,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路城关粮站。被执行人:韦邦庆,男,1969年10月23日,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王家贵,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剧场路。被执行人:翟光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太平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韦邦庆、王家贵、翟光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邦庆、王家贵、翟光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芮道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