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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春诉江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江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张春,男,生于1969年10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江勇,男,生于1966年6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与被告江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