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春诉江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江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张春,男,生于1969年10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江勇,男,生于1966年6月1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与被告江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