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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经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635号原告经某某,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纯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