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江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林诉被告成都市某某汽车出租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林,成都市某某汽车出租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江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肖某林。被告成都市某某汽车出租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林,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林诉被告成都市某某汽车出租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向原告肖某林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9日13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肖某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林负担。审 判 长  王茂黎审 判 员  薛晓娟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