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田兴民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田兴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1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法定代表人:郑忠献,该工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士义,该工程处员工。委托代理人:施维杰,该工程处员工。上诉人:田兴民(一审被告、原告),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士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田兴民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