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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光耀与吕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耀,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08号申请人李光耀,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刘广军,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建国,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李光耀与被申请人吕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吕建国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6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孙冬梅自愿以其存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光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吕建国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6号货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冻结孙冬梅存于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