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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郭方勤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方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529号罪犯郭方勤,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川西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3日作出(2000)乐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方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吴成志、李桂芳、吴亚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6605元;赔偿原告蔡斌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5月29日送川西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2003)川刑执字第8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3年8月5日止于2022年8月4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自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2011年5月30日、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2558号、(2011)成刑执字第2662号和(2012)成刑执字第648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11月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15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方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