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承建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承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09号罪犯梁承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承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所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梁承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梁承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承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梁承建共有奖励分176.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承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承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