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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菲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27日,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合水县西华池镇。2015年1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5)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拾得他人遗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两次从该卡上支取现金9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15时,被告人王某前往合水县西华北街中国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前取款时,拾得刘某遗忘在该自助取款机取卡口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当日16时,王某持该银行卡到西华北街中国工商银行,将该农行卡插入自助取款机,并试着以该卡卡号后六位数字作为密码输入,经自助取款机验证正确后进入操作界面,王某查询发现该农行卡内有9040元,分两次从该卡上支取9000元,之后乘出租车逃离,并将该卡扔掉,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王某退缴赃款9000元,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4年12月31日15时其在合水县西华北街中国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失,后发现9000元现金被支取。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4、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况。5、中国农业银行网点ATM自助业务流水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中国农业银行卡资料查询单证实刘某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自助取款机取款的时间及金额。6、扣押、发还清单证实王某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证实王某取款过程。8、户籍证明证实王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犯罪后积极退赃,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拓建芳审判员  杨 鹏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永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