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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负责人:龚晓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房文虎,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齐飞。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齐飞、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移送执行申请书”称,由于被申请人及其财产均在定远县范围内,为了便于案件的及时处理,申请本院将该案指定给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