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白鹤镇。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神华国华孟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洛民四初字第17-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立案审查表显示立案管辖依据为“原告住所地”,而双方并未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原审裁定又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原审裁定认为部分与立案时审核认定的立案管辖理由及法律依据存在不清及错误之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管辖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孟津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四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