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滨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杜滨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杜滨,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羽,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原告杜滨与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滨,被告盛世公司委托代理人白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滨诉称:2006年5月企业用买断方式使原告离岗,没有下岗证也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直到2013年3月退休,企业没有支付过一分钱,使原告的生活、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发2006年5月至2013年3月生活费。被告盛世公司辩称:因为原告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0,248元,应该从生活费中抵销。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滨系被告盛世公司的退休职工。2006年5月,被告欲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248元。后因未获得被告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原、被告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未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返还给被告。2006年6月,被告因经营不善,安排原告待岗休息。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原告于2013年3月在被告处退休。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该委以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了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15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对该处理结果不服,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6年5月至2013年3月生活费。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生活费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2006年6月被告经营不善导致原告下岗待工直至2013年3月原告退休,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共计27,660元(5个月×220元+16个月×260元+10个月×300元+22个月×340元+14个月×380元+15个月×440元)。关于被告主张以原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抵销其应支付生活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并未实际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领取的经济补偿金20,248元,应返还被告。因原告并未返还,被告主张以该笔经济补偿金抵销应支付原告的生活费之抗辩,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下岗期间的生活费27,660元,与原告已经领取经济补偿金20,248元抵销后,对原告主张的下岗期间生活费7412元(27,660元-20,248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滨下岗期间生活费741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璐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