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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凤莲与蒋大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莲,蒋大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许凤莲,农民。被告蒋大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莲诉被告蒋大群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凤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