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凤莲与蒋大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莲,蒋大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许凤莲,农民。被告蒋大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莲诉被告蒋大群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凤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宇 关注公众号“”